11.信访部门不予信访立项是在推诿吗?
 
发布时间:2013-09-12
 
11.信访部门不予信访立项是在推诿吗?
 
不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只要是对学校各级负责人或机关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并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学校均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并向您反馈信访处理意见。但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或已经立项正在办理且在法定有效期内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再重复立项,目的是提高办事效率和降低信访工作成本。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本单位信访部门无权处理,也不能立项,只能行使告知义务,以便您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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