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
重 庆 科 技 学 院
关于印发《重庆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
重科院委〔2013〕3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重庆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制度》已经2013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
重 庆 科 技 学 院
2013年11月28日
重庆科技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和谐的重要工作。为了规范学校信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4〕15号)、《重庆市信访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2009〕第1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校外组织或个人(以下合称“信访人”)以电子邮件(含校园网“书记校长信箱”)、书面信件、电话传真及合法走访等方式,针对我校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对我校各类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举报、投诉,依照有关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我校处理的活动。
第二章 信访工作原则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遵循关注师生和促进发展原则,及时解决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工作事项,及时采纳合理化工作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不足,和谐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信访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和限时办结原则,引导信访人理性如实反映情况,建立文明合法的信访秩序;要依法、及时回应或解决信访所涉工作问题,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信访工作要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信访人在依法享有信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遵守信访相关法令制度、维护信访秩序的义务。全校各单位既要依法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也要及时纠正和处置信访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制
第六条 分级负责制。学校信访工作实行校院两级制。学校主要领导是学校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各部处室(含教辅单位,以下统称“部门”)负责人对相关信访事项的答复处理负责。学校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是学校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部门,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
各学院(部)要健全相应的信访工作机制,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部)长对本学院(部)信访工作负责。各学院(部)师生针对各学院(部)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原则上要首先通过各学院(部)信访工作机制处理,避免越级上访。各学院(部)负责人要熟悉并向本学院(部)师生正确宣传解释学校和本学院(部)各项制度、政策,及时公布学校和本学院(部)办学相关信息。
第七条 归口办理制。信访办所接信访事项,要对信访内容进行分析,根据事项性质进行批办或转办分类,归口到有关部门或有关学院(部)牵头办理,办理单位要按照信访办批办或督办要求调查处理。
办理单位要重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对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或政策依据的,应做好解释工作。信访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将答复处理的结果及时反馈信访人。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和学院发展或对改进相关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办理单位要对信访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接访。信访办要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接访工作。信访办负责审阅来信、审阅电子邮件及接听来电、接待来访、安排校领导接待日等接访工作,并填写信访处理笺。除节假日外,书记校长信箱收到的每封电子邮件均应进行接访处理。除节假日外,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周四下午,由一位校领导接访,信访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信访办要将校领导接待日具体时间和接访地点提前周知。
第九条 受理和立项。按规定不应由我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类似信访事项、信访人信息不真实和信访事由无法核查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对学校各类人员的非工作职务行为进行投诉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不受理理由(信访人信息不真实的除外)。信访内容事实清楚有据、信访诉求明确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有效、按规定应由我校受理的信访事项,原则上均应受理,进入立项程序。无信访诉求的咨询、典型性不强的建议、事实证据不确凿的投诉举报、应首先通过学院(部)信访机制处理的信访,受理后不予立项,以转办方式处理。信访办应向信访人告知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能当场告知的,要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告知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条 批办和督办。告知信访人之日起,立项信访进入批办和督办程序,信访办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有关部门调查办理或交由首次承办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复查,并提出督办意见。转办信访直接进入督办程序。校领导交办信访、校领导接待日接访和特殊情况的信访,要将信访处理笺送相关校领导审批并根据批示意见督办。
第十一条 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批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后,要根据批示或督办要求,结合信访内容,在认真核查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有关制度、政策有针对性地回应信访人的信访诉求和理由。要避免主观臆断,使办理结果经受检验,避免出现重复信访。除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可以与信访人沟通办理时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外,一般信访应在10日内办理完毕,校领导交办信访以及校领导接待日和书记校长信箱接访原则上应在7日内办理完毕。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按上级要求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回复和公布。信访办理完毕,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回复信访人,并将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及信访人对答复处理意见的反馈态度告知信访办。信访办应将信访主要内容及信访答复处理意见视情况予以公布。信访人根据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五款提出明确要求的,可不予公布。承办单位认为不宜公布的,应在告知信访办时引用《重庆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办法》相关条款书面说明不公布理由。未能直接回复信访人的信访答复处理意见原则上均应公布。信访办可以对信访内容中于实无据的信息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和影响公共安全稳定等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处理。校领导交办信访、校领导接待日接访、情况特殊的信访,应将拟公布内容送相关校领导审批,根据批示意见确定是否公布。
第十三条 复查。若信访人对答复处理意见不服,且信访人向信访办书面申请复查,信访办要启动信访复查程序,进入受理和立项、批办和督办、复查、回复和公布程序。无论原信访处理是否正确,受理信访复查的部门均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信访复查处理意见。经复查确认原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该信访终结,但信访复查部门应当对信访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经复查确认原处理不当的信访,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执行信访复查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办结和归档。信访事项办结完毕,信访办应将信访原件、信访处理笺、信访处理结果等一同整理归档。
第五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信访人除享有国务院、教育部和重庆市相关信访法令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如下权利:
(一)要求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学校党政的纪要、决定、决议、制度等文件、政策。
(二)要求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要求在校领导接待日由校领导亲自接待。
(四)要求信访处理单位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被揭发、被控告人员或单位。
(五)要求信访处理单位不公开、泄露信访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信访人权益可能造成损害的信访内容。
(六)要求信访处理单位不得介入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七)要求信访处理单位答复或提供书面的处理答复意见。
如信访人上述权利受到侵害,信访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六条 依照国家和重庆市信访相关法令,结合学校实际,信访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信访前充分了解相关事项和熟悉相关政策,根据相关职权范围逐级信访。
(二)原则上应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含校园网“书记校长信箱”)进行信访。
(三)除特殊情况外,由信访事项直接相关的当事人按照程序实名信访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所提供材料内容应真实有据,信访诉求明确。
(四)应以合法形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办公、教学秩序和损害公私财物,不得纠缠、威胁、谩骂、侮辱、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侵犯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多人以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或类似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到指定接待场所信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离开信访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六)不得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或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如信访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学校各级信访处理单位可以终止信访或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承办部门相关人员)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对应受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信访事项,不向信访人反馈答复处理意见,诱导信访人向学校领导或上级机关信访,在信访答复处理中于实无据、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对相关制度政策解释不清、执行不力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各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违反办事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政策错误、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信访人拒不履行信访人义务,非法或违规信访,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通知其所在部门或单位接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政授权学校信访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2013年11月19日学校2013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2日学校2013年第1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信访工作程序》《重庆科技学院校长信箱管理办法》《重庆科技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同时废止。
重庆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3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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